房屋无效买卖案解析
导读:
市民李先生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了市区一住房,之后卖给王女士,王女士又将其抵给郭先生,因抵押权未解除,房子几易其主全是无效买卖。
市民李先生将自己贷款买的商品房卖掉,该房又被新房主卖掉。由于该房屋抵押权一直没有解除,数人买卖以后发生了纠纷,引发了连环官司。而法律规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不能买卖。
设抵押的房屋几易其主
2005年1月18日,市民李先生以17.8万元的价格买下江汉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12万元,于同年11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中注明,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抵押期为10年限。2006年,李先生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郭先生。郭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人住了进去。
李先生卖房后,觉得卖便宜了,便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关系,经过协商,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9月28日又签订一份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王女士于2006年10月8日退房给李先生,李先生分三次返还给王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如约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款,但王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李先生。经过调查,李先生才知道,原来,此房已被王女士抵给了郭先生。李先生便找郭先生索要,遭到郭先生拒绝。无奈,李先生只好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这套房子该归谁
李先生在法庭上说,“涉案房屋是属于我个人所有的私房,尽管与王女士有过买卖关系,但双方已于2006年9月28日予以解除,并返还王女士购房款,这说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仍然归我所有。王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口头协议用我的房屋抵欠款是无效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王女士与郭先生房屋抵欠款无效,要求郭先生退还我房屋。”
被告郭先生辩驳说,“本案诉争的房屋是王女士从原告李先生处购买的,王女士欠我的钱,为还债已将该房低给我,应当属于我所有。得到该房后,我于2006年7月进行了装修,年底入住此房至今。因此,不同意腾退房屋。”
抵押房屋不能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age]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案已于2007年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