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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4 14:45:30 0人浏览

导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试用期工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试用期工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   试用期间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法及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正式员工、试用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即在试用期发生工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试用期也算在劳动合同期内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即表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员工自订立劳动合同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   案例

      王某于2006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找到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王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专家说法: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

  • [案例简介] 孙萌(化名)于去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孙萌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孙萌找到单位索要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孙萌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案例评析】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孙萌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孙萌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孙萌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大条件?《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1、工作原因

      因工作收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如:是否属于本岗位工作、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等。

      2、事故伤害

      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暴力、中毒、爆炸等各类事故,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如果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是已经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也应该认定是工伤。

      3、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

  • 农民工用工负伤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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