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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更要求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3 17:05:20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岗位变更要求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岗位变更要求赔偿
  •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变更而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3)法律、...

  • 如果劳动者的岗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可以重签,也可以不重签,直接变更。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一)案由

    申诉方:龙×,女,24岁,×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舒×,男,44岁,该公司经理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方龙×认为被诉方不经自己同意,单方面安排她承包经营,变更劳动合同,是有意刁难自己。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方履行原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龙×于1990年11月15日与被诉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龙×在该单位担任仓库保管员。同年年底,被诉方由于经济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在职职工工资,经商量并得到龙×同意,决定放龙×长假1年。1991年12月24日,长假期满,龙×要求上班,被诉方即安排龙×承包经营公司样品间,全年上缴纯利1000元。龙&...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庞石磊律师。

      1、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2、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

  • 劳动合同法调动岗位一般需要征得员工同意。

    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申诉人称:企业拖欠其2005年1月至8月的工资。2005年4月27日,被诉人换掉其办公室门锁,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其无法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被诉人承担。

      被诉人称:2005年1至8月未付工资是事实,系公司暂扣工资,原因是2004年底,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申诉人负责企业社保和劳动人事工作(原为公司总帐会计),并要求办理财务总帐移交手续,但申诉人拒绝公司安排,直至目前为至仍未移交,给公司的正常生产和财务运作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而且申诉人今年以来经常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政策,公司暂时扣发了申诉人的工资。

      劳动仲裁部门的意见是:“关于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2004年1月至8月未付工资7320元的事宜,被诉人承认上述工资是暂扣。尽管被诉人暂扣申诉人工资的行为是欠妥的,但申诉人不服从被诉人工作调动是错误的。被诉人作为民营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

  •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上述《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的可以单万变更的情况外,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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