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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即所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
二是必须他方受到损失,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
三是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因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是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祖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干部,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字库巷3号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利,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字库巷60号1单元6-2号。
委托代理人李成恕,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容,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达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思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勇、胡东明,被上诉人王洪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恕、李晓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涉及公司法的疑难案例较多,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及处理谈谈笔者的理解。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让...
在生活中发生工伤,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不知道以哪种方式才能更好地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债权债务相关纠纷是非常多的。有些时候处理不好的话,会导致更大的麻烦。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方式,下面小编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
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
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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