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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6:42:13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不正当的理由,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侵权之后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不当得利的后果又是怎么样的?不当得利纠纷?我们的民法中对于不当得利之后的处理有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呢?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去看看。
不当得利纠纷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即所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

      二是必须他方受到损失,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

      三是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因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是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祖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干部,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字库巷3号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利,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字库巷60号1单元6-2号。

      委托代理人李成恕,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容,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达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思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勇、胡东明,被上诉人王洪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恕、李晓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即所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

      二是必须他方受到损失,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

      三是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因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是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祖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干部,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字库巷3号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利,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字库巷60号1单元6-2号。

      委托代理人李成恕,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容,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达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思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勇、胡东明,被上诉人王洪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恕、李晓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高新区大公馆怡然小区8-16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盛、杨志勋,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支路阳光小区8-6-7-1号。

      委托代理人叶军,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系从事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欧某系从被告高某处购买废金属然后转卖他人的个体户。2004年,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05年3月28日,高某向欧某借款56000元,并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同日,欧某通过建设银行又向高某的银行账户存入40000元。2006年1月12日、...

  •   近日,柿树岗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挽回了国家粮种补贴款7672.5元。

      2010年元月二十三日上午,柿树岗乡财政所程所长来到司法所,要求司法所调解该所与粮种补贴户的退款纠纷。原来,该所在为本乡新街村周桥村民组姚某粮种补贴制单时,因工作人员失误,误将每袋粮种补贴7.5元输入成705元,为姚某账户多打入7672.5元。几天后,当该所工作人员核查出来时,姚某已分两次在山南信用社将该款取走,后经乡财政所和姚某所在村两委多次找姚某追要其多取走的国家粮种补贴款,姚某不予理睬。迫于无奈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得知情况后,柿树岗司法所干警前往姚某家中,向其说明来意,开始姚某态度冷淡,拒绝返还其不当得利所得,并说“我一没偷,二没抢,我也没有犯法,钱为什么要还给他们,再说钱已经用完了”。首先司法所干警对姚某的态度进行了批评和教育,接着对姚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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