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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倒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8 18:05:15 0人浏览

导读:

顾客摔倒如果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地方的,由于其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顾客摔倒赔偿标准
  • 顾客在超市期间,若因超市未做好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或者由于超市突发状况导致摔伤,即发生人身损害的,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顾客有权追究超市的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在超市摔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顾客在商场摔伤如果商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在超市常发生因为地面湿滑、电梯损坏等原因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故。其中,消费者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我们真的发生这些意外时,往往会产生很多疑问,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又有哪些法律依据?等等。

      一、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在街道上,到处可见餐馆和饭店,大家工作的时候也大多选择去餐馆和饭店就餐,因为简单和方便成为了大家的就餐方式。有时候,也会有意外出现,一些消费者在就餐时候滑倒摔伤,情况严重的可能需要去医院治疗。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在餐饮旅游中,就餐滑倒摔伤怎样申请赔偿是需要消费者了解的。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餐饮旅游中赔偿事故的分类,分类如下:

      一、餐饮旅游中在饭店就餐滑倒摔伤赔偿事故的类型

      (一)由于饭店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消费者伤害

      损伤是饭店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饭店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在实际的处理当中,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饭店经营者都毋庸置疑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也都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二)由于饭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消费者损害

      消费者...

  • 在娱乐场所滑倒场所管理人未尽合理义务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邓晓容律师。

      商场摔倒顾客受伤责任划分要分情况,如果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华龙网讯 “在餐馆里吃饭摔伤,餐馆该不该负责任?”昨日,渝北区周先生在餐馆吃饭时摔伤,索赔遭到餐馆老板拒绝,遂向本报求助。

      家住渝北两路的周先生介绍,昨日凌晨1点左右,他在渝北两路某渔餐馆与朋友聚餐,当他起身上厕所时,感觉地上滑滑的,抬头看见清洁人员在拖地,便小心翼翼地到了厕所。上完厕所回来,他还是摔倒了,手上还有水,地上有明显被水拖过的痕迹。经检查,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尖锥盘软组织挫伤。周先生向餐馆索赔,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没能达成一致。

      餐馆一范姓女士称,当时周先生和朋友一共有八九个人,喝了43瓶山城啤酒,可能是他喝得有点多,喝醉了而摔倒。

      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称,这种情况要一分为二,一是要看消费者是否有足够的保护意识,比如,遇到危险是否有判断防范的意识;二是餐馆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保持地面干净、有警示标志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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