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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倒赔偿比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6 09:42:21 0人浏览

导读:

在超市常发生因为地面湿滑、电梯损坏等原因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故。其中,消费者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我们真的发生这些意外时,针对顾客摔倒赔偿比例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顾客摔倒赔偿比例
  •   在超市常发生因为地面湿滑、电梯损坏等原因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故。其中,消费者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我们真的发生这些意外时,往往会产生很多疑问,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又有哪些法律依据?等等。

      一、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踩到地上的水奶渍摔倒受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4191.65元,扣除其已付414.8元,尚应赔付李某13776.85元。

      2015年9月19日12时30分许,李某进入某超市购物,走到该店一楼膨化食品区域,踩到地面水奶渍摔倒,导致李某左膝盖着地受伤。之后,李某自行爬起找超市的工作人员救助。经双方协商,当日下午3时30分许,该店工作人员陪同李某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医嘱继续回当地治疗口服对症药物,休息3个月。出院后,李某先后在市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医嘱休息1个月,合计花费医疗费总计3563.1元。李某治疗期间,超市垫付了医疗费41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顾客向商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如地面有积水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商场自动寄包柜的物品丢失索赔的,堆积的货物塌致人损害的,被购物车或者送货车撞击受伤的,被商场保安人员殴打致伤的等等。在所有的纠纷中,因地面有积水而导顾客摔倒受伤的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比如由于海鲜部门的冰台上的冰块融化成水并流到地面上,没有及时清洁,导致地面形成积水,或者由于清洁工人在清洗地面时,导致地面有大量积水,或者有饮料、婴儿尿液等流质物品在地面形成积水等,如果不及时地予以处理,极易导致顾客摔倒受伤,严重的可能会导致顾客的身体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并最终造成法律纠纷。

    此类纠纷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从社会效益的方面来讲,会给商场的经营、声誉等带来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从经济赔偿方面,也会给商场带来不利的或者是严厉的法律后...

  • 顾客在商场摔倒的,如果商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当事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   在超市常发生因为地面湿滑、电梯损坏等原因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故。其中,消费者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我们真的发生这些意外时,往往会产生很多疑问,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又有哪些法律依据?等等。

      一、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52岁的史女士在易初莲花超市如厕时,因地面湿滑摔伤,为此她起诉超市索赔1.4万元。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超市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史女士4000元。

      今年1月16日,史女士在家人陪同下去易初莲花连锁超市店内购物,在去店内厕所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导致一时昏迷在地。15分钟后有女顾客来上厕所,才发现躺在地上的史女士,连忙找到在超市门口等候多时的家属,并帮忙一起将史女士抬出厕所。此后超市服务台将史女士送往通州潞河医院救治,经x光片检查,为右足跟腱撕脱性骨折。

      史女士称,自己由于受伤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让爱人请事假在家照顾,并请邻居帮忙操持家务,在经济上、生活上造成了极大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误工工资等1.4万元。

      法庭上,易初莲花的代理人承认,超市当时确实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但他同时认为,根据医院的检测报告,史女士本身就有骨质疏松的问题,她是在下台...

  • 顾客在商场摔倒了是商场或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商场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餐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合同,超市,义务,订立,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7321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其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张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伤,超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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