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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前磋商时或者合同成立并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解除合同并不必然产生联系;产生缔约过失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另外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即可,不一定是产生解除合同后果的原因。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协议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
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反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因缔约上的过失而产生之债,主要有以下情形: 1. 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 2. 合同无效; 3. 合同不成立; 4. 给付自始客观不能; 5. 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6. 缔约之际未尽保护等义务致使他方身体遭受损害。
缔约过失和违约都是发生在合同的过程中的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两者都会导致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损失,这时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区分。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区分 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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