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尺乡一村委会因缔约过失被判赔偿
导读:
人家中标后你又找借口不与其签订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9月10日,永嘉岩头法庭审结的一起民事纠纷中,一村委会就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被法庭判令赔偿中标人滕甲、滕乙经济损失2000元。
去年下半年,永嘉县五尺乡某村民委员会决定将集体所有的100余亩火烧山发包给村民经营,并贴出了招标公告。今年元旦,村委会对火烧山进行了招、投标。该村村民滕甲、滕乙交纳了2000元押金后,参与了投标。开标后,迹象表明滕甲、滕乙已中标。但村委会却以二人的投标书中承包期限与招标公告不相符,且收益分成约定不清为由,拒绝与二人签订合同。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滕甲、滕乙于今年4月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村委会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除了返还押金外,应赔偿二人合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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