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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09:42:02 0人浏览

导读: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在代位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其异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是代位执行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什么是代位执行
  • 执行难是现在比较普遍的问题,而代位执行的产生为缓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 所谓代位执行,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清偿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申请代位执行,只需书面提出申请,法院对此申请书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制作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且对提出的异议是不进行审查的。如果第三人对部分债务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对全部债务承认,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
  •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这种执行方法运用了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实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被执行人(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学界多称之为代位执行。《民事诉讼法》并无代位执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首次加以确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注: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代位执行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强化了可操作性。代位执行将在执行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而学界对代位执行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代位执行的性质、执行依据、第三人异议的处理等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折射出这一法律制度本身之不完善。故有必要作深入研究,...

  • 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代位执行,在理论上一直受到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从理论上对代位执行进行科学的论证分析,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设计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代位执行程序,提高代位执行的效率,是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代位执行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决定,由该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所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这种执行方法运用了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实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被执行人(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学界多称之这“代位执行”。这种执行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缓解目前法院执行难有重要意义,首先是代位执行可以扩大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财产范围,更快地实现申请人依据法律文书应得的利益,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保护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在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被执行人员所运用。在理论上,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已从一种方法上升到一种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专项规定,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  (一)、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民法理论认为,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虽然债权和物权同属财产权的范畴,但债具有相对性、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等特点。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当一项债的关系确定时,不论发生的根据如何,它的债权人、...
  •   代λ执行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执行被执行人到期的债权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在适用代λ申请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代λ执行的人是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代λ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是案外人,即原义务人的到期债务人。

      2执行的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行为,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3人民法院只有在案外人在指定的期限内δ履行义务,又δ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虽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尚有其他财产足以供执行的,即便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对案外人采取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其财产不足以...

  • 代位申请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制度。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程序中,没有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规定就是学者所说的代位申请执行。   传统的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第一,性质上不同。代位权是法定的债权的权能,是债的保全方法之一。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
  •   代位执行也称对被执行人到期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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