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位执行
导读:
代λ执行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执行被执行人到期的债权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在适用代λ申请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代λ执行的人是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代λ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是案外人,即原义务人的到期债务人。
2执行的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行为,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3人民法院只有在案外人在指定的期限内δ履行义务,又δ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虽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尚有其他财产足以供执行的,即便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对案外人采取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其财产不足以供执行的,但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裁定暂缓执行。
5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Χ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7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δ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λ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δ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λ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λ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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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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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满足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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