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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辞工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0 09:25:10 0人浏览

导读:

员工急辞工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说明急辞工的理由,在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之下,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拒绝的,但是如果不答应的,那么只有先提出辞职,然后等待三十天再离职。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急辞工的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急辞工的赔偿
  • 员工急辞工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说明急辞工的理由,在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之下,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拒绝的,但是如果不答应的,那么只有先提出辞职,然后等待三十天再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急辞工不批的,只能等一个月。法律规定,如果是正式同员工的话,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话,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没达到这个时间的,是可以不批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怀孕正常辞职和急辞,用人单位克扣工资都是违法的行为,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不得克扣工资。

    一、正常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员工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急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员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 试用期急辞不扣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

  • 怀孕急辞工要不要扣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扣除部分工资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怀孕急辞工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无权扣发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张娟律师。

      没有规定应当扣除多少工资,但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所谓急辞工,不是法律上的定义,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时间内解除合同。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急辞工的,向用人单位提出急辞工申请的,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资;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急辞工的,或者提出申请被拒绝之后擅自离职的,视为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徐某所在的某公司拖欠职工2012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2013年1月5日,徐某按规定向公司书面辞职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近日,听老同事说公司为职工发了2012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徐某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支付表上竟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于是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负责人答复,因徐某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按规定要扣辞职前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徐某感到不解,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着手调查。经查实,徐某在职时,该公司已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属违法在先。相关法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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