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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9 15:32:27 0人浏览

导读:

行为人奸淫幼女,且构成强奸罪的,一般在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情节的,则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那么奸淫幼女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奸淫幼女赔偿
  • 行为人奸淫幼女,且构成强奸罪的,一般在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情节的,则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判刑: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1、涉嫌强奸罪,依法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3、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或者寻找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   最近强奸幼女案发生频繁,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有何法律区别?这两者在接近的一个状态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的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分析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的区别,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有何区别?

      奸淫幼女,是指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是与幼女(系指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时间地点场合原因,也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系奸淫幼女。这一行为过去按奸淫幼女罪定罪,根据强奸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处罚,后来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一律按强奸罪的罪名定罪从重处罚,即为强化对幼女的性保护,法律推定: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幼女,构成强奸罪(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理解为幼女自愿与其未成年恋人发生性关系,其未成年恋人不构成犯罪)。

      嫖宿幼女,是指以钱色交易为目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   如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强奸幼女和猥亵女童案件被传出,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那么强奸罪奸淫幼女怎么判刑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奸淫幼女怎么判刑: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三亚市荔枝沟镇廖海平补胎店临时工,住该店。199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0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慧萍,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0)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奸淫幼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家佳、代理检察员吴光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底某日傍晚,被告人xxx在教廖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学骑自行车过程中,在三亚市荔枝沟镇南新...

  •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宝春,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系河口区太平乡太一村农民,住该村。2000年11月17日因涉嫌奸淫幼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孙志颖,女,1987年10月5日(农历)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人,河口区太平乡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住河口区义和镇小围子村。  法定代理人孙爱发,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人,河口区义和镇小围子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害人孙志颖之父。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宝春犯奸淫幼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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