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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7:10:53 0人浏览

导读:

票据行为特点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票据行为特点的相关知识。
票据行为特点
  • 票据质权,是指以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及支票出质而设定的质权。票据质权以票据权利为标的,性质上属于债权质权;以票据设质的行为则属于票据行为,票据质押背书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设定票据质权,换言之,票据质押背书行为的目的与后果是(也只能是)设定票据质权。下面为您介绍我国关于票据转质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物权法》生效以前,《担保法》对质权人的转质权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对转质有规定,但只承认了承诺转质,而否认责任转质的效力,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出质的,质权人再质押的无效。不难看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的转质权应当仅限于动产质押,或者至少可以说票据质权人是不享有转质权的。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对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能否再背书未作任何规定,也就是说,其对票据质权转质并无相应规定。但《票据法司法解释》却作出了与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同...
  •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承担保证其后手可以得到承兑和付款的义务。下面去了解更多的内容。1、背书的一般规则(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是指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3)背书转让不退出票据关系。就是说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2、背书人禁转背书,再次转让有效处理规则: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回头背书,追索权受限制(1)回头背书是指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2)处理规则: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

  •   (一)出票

      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

      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2)对受款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他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转让。

      (3)对于受票人或付款人来说,在受票人承兑以前汇票对其无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受票人承兑以后则要受其约束。依买卖合同付款人有义务付款,那是合同的效力,而非票据本身的效力。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1)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须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只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

  •   核心内容: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票据的行为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出票(Issue)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

  •   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那么票据的行为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票据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的行为的相关内容。

  • 法律规定票据基本行为是指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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