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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在上班期间发生打架受伤的,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一把双刃剑:管理得法,可有效提升员工的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对公司的忠诚度;管理不当,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还会对公司的品牌、企业文化造成侵害!本刊就此不定期举办小型的“法援沙龙”,邀请著名劳动法专家、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就当前劳动关系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对话,希望对广大企业的HR们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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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工伤赔偿引发的争议处理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较为头疼的难题,一旦工伤被认定,企业总难脱赔偿之责,从而使得“事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成为很多工伤争议的焦点。本期特邀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陆敬波律师,上海尤妮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王国平先生,诺日士(上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部人事行政课课长李粤先生,上海松下半导体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汪蓉蓉女士...
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工伤认定被驳回张军是无锡某机器制造公司的车间钢材开剪班组长,2007年初的某天下午,张军和其班组工人王斌在加工某扣件时,由于工作机器上的包装带用完了,他就要求王斌和自己一起去拉,后两人因为言语不合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王斌随手操起一根铁棍猛向张军的腰部打去,张军顿时感到一阵剧痛瘫倒在地。眼见张军瘫倒,工友们当即将他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外伤性脾脏破裂,右中指双髋软组织伤。之后,张军向公安机会报案,之后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局对此案展开刑事侦查,后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
武汉一竹制品公司员工张哲勤,在维修机器时严重违章操作,结果被电击伤,这算不算工伤?记者昨获悉,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他要求工伤待遇的请求。
据了解,2004年3月,张哲勤在裁锯竹片时,机器出现故障。他在检修机器时严
重违章,未切断电源,检修过程中被电击伤。
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哲勤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给予工伤待遇,但该公司则认为张哲勤属严重违章操作,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生认为,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只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直打到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予张哲勤工伤待遇,并支付相关补偿金。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
核心内容:张某刚到文登某鱼竿厂上班,没几天就受伤住院,用人单位虽全额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承认张某的情况属于工伤,不肯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理由竟是因张某为临时工。
今年11月,张某以临时工的身份到文登市某鱼竿厂工作,后在工作期间受伤。鱼竿厂认为,张某仍在试用期,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拒绝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张某的家属无奈之下,11月5日前往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起诉该单位。
仲裁员调查后认为,张某虽然只是工厂的一名临时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与单位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张某确实是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对鱼竿厂负责人讲解法律法规后,经过调解,张某顺利的完成了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最终于12月3日得到了赔偿。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
问:我是一名公司职工。2003年12月9日下午,我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30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我撞伤并逃逸。由于我属早退,有关部门至今仍否认我属工伤。请问,我算不算工伤?
答:尽管你是早退下班,且被他人撞伤,但仍构成工伤。至于你早退,应否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及何种处罚,则另作他论。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同时,尽管该条例规定:“本...
小李、小王、小张三人同在临沭县某企业做保安。2009年5月21日下午3时多,小李去换小张的班。在交接班时,因小张对小李说“怎么来得这么晚”,小李回答“不就晚了一点吗”。小张认为小李态度不好,双方即发生口角,并开始对骂。一旁的小王看不过去,为小张打抱不平,也与小李争吵。小李先出手打了小王一巴掌,继而三人发生激烈厮打。小王用木棍击中了小李的右小腿处,经医院诊断,小李构成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医学鉴定构成重伤。小李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李所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受伤的起因是其先动手打了小王一巴掌,而争吵与打人均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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