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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谁举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15:04:56 0人浏览

导读:

有时候出于便利,有的单位会与劳动者口头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谁举证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谁举证
  •   有时候出于便利,有的单位会与劳动者口头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谁举证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谁举证?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如果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

  •   职工李某长期旷工,单位以此为由口头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后,又向她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从何时起算呢?

      2008年9月1日,李某到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职位为营运经理,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1月,李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一份病假条,休病假理由为阑尾炎,假期为1周,但李某直到3月份仍未上班。科技公司为李某发放工资至2010年2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4月。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书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2010年7月20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已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

  •   职工李某长期旷工,单位以此为由口头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后,又向她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从何时起算呢?

      2008年9月1日,李某到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职位为营运经理,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1月,李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一份病假条,休病假理由为阑尾炎,假期为1周,但李某直到3月份仍未上班。科技公司为李某发放工资至2010年2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4月。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书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2010年7月20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已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

  •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离职以后,在新入职时,或者是办理社保、领取失业金时可能需要原来的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公司也决定录用你的话,你也可以放心,因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为了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其他的作用,仅此而已。

      但是如果你没有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 职工怀孕但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过失性辞退终结,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按正常程序终结劳动关系也没有经济补偿;非过失性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试用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劳动者最长可以获得一个月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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