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人格权有哪些
导读:
在民法典中,抽象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保护着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等方面的利益。
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特定内容和范围的人格权。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1.生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2.身体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身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健康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4.姓名权和名称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姓名和名称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的使用、变更和保护等。
5.肖像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肖像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和保护等。
6.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名誉和荣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名誉的维护、荣誉的获得和保护等。
7.隐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空间的保护等。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专属性、法定性等特征。
1.概括性是指一般人格权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和总括,反映了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是指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权利,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
3.专属性是指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是指一般人格权的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保护着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一般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行使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和保障,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了解了人格权的分类和特征,你是否对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权有了更深的认识?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出,我们将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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