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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是哪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1 10:10:42 人浏览

导读:

医疗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需担责。免责情形有哪些?《民法典》有明文规定,本文会进行详细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是哪个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包括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形。

  二、免责情形介绍

  尽管医疗机构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对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负责,但也有一些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这些免责情形主要包括: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以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这些免责情形中也有过错,那么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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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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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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