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双方的义务有什么哪些
导读:
租赁双方的义务具体如下:
1.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双方订立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合同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双方应自主决定租赁物的种类、数量、租期、租金等事项。
2.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使一方承受过多的责任或义务,而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租金应合理确定,不应过高或过低。
3.诚信原则:双方应诚实守信,真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隐瞒或虚假陈述等行为。租赁期间,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4.合法原则: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违法的条款都将无效。
5.平等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租赁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应因双方的经济实力或其他因素而产生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都有权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6.绿色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应考虑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例如,可以选择节能环保的租赁物,或在合同中约定节能减排的相关条款。
7.公序良俗原则: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其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
3.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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