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导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主要表现在先履行义务的中断和解除权上。
1.当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这种中止并不是终止,而是暂停或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2.后履行方在接到通知后,如能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3.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的执行过程中,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后履行方,并指出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先履行方还负有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这一通知和证明的过程,旨在尽量减少后履行方的损害,使其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履行方得以继续履行其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先履行方的中止履行权,即当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
2.先履行方的合同解除权,即当中止履行后,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两种效力的实现,都需要先履行方在符合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行使权利并遵循法定程序。
总的来说,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旨在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1.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可以在后履行方出现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安抗辩权的执行和效力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和损害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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