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什么叫善意第三人
导读:
在《民法典》中,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指在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
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适用。
以下几种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
这些物品由于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如自行车、机动车辆等,这些财产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未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
3.被查封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由于其处分权受到限制,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4.盗窃物和遗失物:这类物品由于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或他人财产权益,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了解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制度后,您是否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时刻关注法律风险,合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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