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导读:
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原告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原告需要证明其所主张的赔偿权利存在,即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造成了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失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医疗证明、损害现场照片等。如果原告无法证明上述三个要件的存在,则其主张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支持。
2.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
如果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原告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
在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
此类纠纷涉及的产品类型非常广泛,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
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纠纷有大宗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如空调、热水器、保健类食品药品,以及珠宝玉器交易等。这些纠纷涉及的产品种类多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2.责任主体的多重性。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责任主体可能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等多个方面。
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还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这种责任主体的多重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途径。
3.损害后果的复合性。
在实践中,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财产损害以外,还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损害,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这种损害后果的复合性使得产品质量纠纷的后果更加严重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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