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导读:
2004年4月份,原告湖南鬃市?鑫服装城以鬃中央空调系统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广东鬃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鬃市鬃空调有限公司及中间人周?成,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外,还向三被告索赔二十多万元,理由是营业损失,原告最有力的证据是该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产品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且原告自恃有此证据在手,胜诉在望。
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产品出厂合格,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号检测报告等为证。
二、服装城旁边的商业银行及空调安装公司工人的证明材料都证实:空调安装时因隔壁商业银行认为在其二楼安装噪音太大,影响其营业办公,遂将其中的三台室外主机移至三楼,延长了管道,客观上影响了制冷效果。
三、司法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被告有证据证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原告因服装城迟迟未能开张,就不想支付剩余的货款,以调试效果不佳为由,在验收单上注明,不予验收,同时对被告的调试过程不予配合,致使空调系统已安装但未调试完毕,亦未验收。对没有经过验收的产品,理应视为没有实际交付的半成品,不能作产品质量鉴定,何况中央空调是“三分安装,七分调试”,就好象一把刀,在它仅仅是刀胚,不能实际交付的半成品阶段,作司法鉴定肯定不合格,但这样的司法鉴定没有任何价值。
况且,对空调作质量鉴定,在全国范围内的仅只有北京、广州、合肥三家机构被授权鉴定,其他机构都无权无资质鉴定,仅仅对进风口、排风口测量温度,进行温差分析,进而得出结论,有点荒谬,没有任何意义。
四、原告的经营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商场迟迟没有正式营业的原因在于首先原告选址不当,在饮食商业街经营服装,且处于二楼;其次原告欠交租金及水电费,致使商场关关停停,一直处于试营业;最后当被告要求调试交货,原告却推诿拒绝,致使空调没验收,无法开启,全部责任在于原告自身,原告经营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五、原告对空调调试不予配合,又拒绝验收,致使被告方的第三期货款一直没有收具,被告的产品系oem制造,被告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理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代理人律师根据以上情况,当庭提出反诉,并预交了反诉费用。原告及代理人原以为司法鉴定都认定不合格,胜诉板上钉钉,没想到被告代理人釜底抽薪,根本否决司法鉴定,且当庭提出反诉,气焰及信心受到极大打击,尔后在第二次开庭中,原告主动要求和解,被告遂与之协商和解,签定协议,最后该案和解了结。
【律师点评】
本案成功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打破常规,敢于质疑,从根本上、源头上否决司法鉴定的效力,使对方的诉求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取得旁证,证明原告有过错,取证技巧很关键;
三、前期开庭是心理较量,只有取得优势,后面的和解就具有良好基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尊敬的审判员: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金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本次开庭前本人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材料。现本人结合法庭调查,依
调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包含着三种类型的调解,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实际上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产品质量法》
施工质量检查的一般内容包括:1、材料质量的检查;2、资料完善程度方面的检查;3、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4、工序交接的检查;5、成品工程保护的检查。
没有明码标价受处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有权查修理厂的部门是:交通运输管理处、消费者协会、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安监局、消防部门等。交通运输管理处定期对各个修理厂进行检查以及考核,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包含的内容有:方法的控制、施工机械设备选用的质量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
购买到假货后假一赔十是受到法律支持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
当事人在购买了三无产品之后,应当根据其具有以下行为认定商家欺诈: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