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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14 05:21:06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领养孩子的程序以及领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内容旨在帮助想要领养孩子的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一、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领养孩子的程序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领养关系法律规定

  领养关系的确定是基于领养协议的签订,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领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领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领养关系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以确保被领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领养关系。而解除领养关系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领养关系的确定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领养孩子是件大事,如果你还有关于领养孩子的问题,欢迎随时提问。法律快车将持续为你提供专业、实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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