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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举证不是工伤的书面材料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5 09:31:38 人浏览

导读:

单位举证不是工伤的书面材料有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单位举证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的时间是在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的60天内。单位举证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是个人外出受到伤害等。

  一、单位举证不是工伤的书面材料有什么

  单位举证不是工伤的书面材料有:

  1.获取工伤认定通知书:单位需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知书,并告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信息。

  2.提交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如果在收到工伤认定通知后15天内,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包含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2)职工受伤时取得的物证、影像资料、电子数据。

  (3)其他职工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二、单位举证不是工伤的时间

  法律快车提醒,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单位举证不是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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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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