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
导读: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启动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进行,只有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委托形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进行,而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与此不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鉴定程序: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而司法鉴定则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遇到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性质与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主要从医学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而司法鉴定则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它不仅从医学角度进行鉴定,还从司法角度进行分析,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目的。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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