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职工用人单位怎么处理
导读: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关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是否有精神病,需有关机关作出确认后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精神病能提前退休,劳动者患精神类疾病,由医院证明,并经人社部门负责伤病残鉴定办公室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按照正常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工患有精神病辞职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患有精神病的职工签字辞职是否有效,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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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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