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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分为几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2 01:34:25 人浏览

导读: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三级医疗事故的病历材料一般是交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方也需要及时的复印关于此次医疗事故的病历,可以作为证据保留好。

  一、三级医疗事故分为几等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一般是根据不同身体器官的损伤来确定。

  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伤,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一般认为劳动能力丧失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才被认为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

  二、三级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律快车提醒您,发生医疗事故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三级医疗事故的病历资料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应该交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方也应及时复印病历,作为证据保留。病历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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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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