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罚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快车提醒您,卖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热线举报。同时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制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属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9.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2.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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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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