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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14 05:19:56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已经调解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事故等。医疗事故调解应当注意避免过激行为。

  一、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4.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5.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调解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医疗事故调解应当注意:

  1.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

  2.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

  3.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4.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

  三、医疗事故调解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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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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