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内容构成了商业秘密的要件
导读:
1.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该商业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该商业信息具有实用性;
4.该商业信息所有权人已经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1.民法典。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它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理想途径。
3.劳动法、公司法。劳动者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对雇主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4.刑法。我国新刑法中对侵害商业秘密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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