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留置担保合同而言具体内容包括了什么
导读: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也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于留置权,主要是指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养殖费、治疗费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其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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