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辩权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导读:
合同抗辩权的特征是: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合同抗辩权的作用是:
当合同一方违约或可能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享有停止履约的权利,以避免或预防因履约给自己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抗辩权的种类分别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都可以行使此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先行义务时,后履行人可行使此抗辩权;
3.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可行使此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 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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