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如何构成的
导读: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实践中,对秘密性的考察通常基于两个因素:第一,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第二,他人正当获取相同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
2.价值性和实用性,所谓价值性和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企业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主要应考虑商业秘密如何管理,保密措施如何采取等问题,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保密措施的实施:
1.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
2.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确立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进行标识并实行分级管理;
3.制定保密规章制度;
4.完善物理性保密措施。在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可从物质、思想、组织方面分别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例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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