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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21 01:36:27 人浏览

导读: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具备不被大众知悉的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其中的实用性是指,能为拥有商业秘密的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等等。保密性是指,拥有商业秘密的人实施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二、侵权商业秘密的损失要怎么计算

  1.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2)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以其产生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三、哪些员工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例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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