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担保 > 留置权 >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07 09:04:40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法律区别是:设立的条件不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以及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如在司法实践当中,抵押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留置权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一、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二、留置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4.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抵押权和留置权

  三、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拿回留置物品

  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

  1.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2.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作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所接受就可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