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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09 11:20:50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原则包括有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及时性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尊重事实的原则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如下:

  1.合性原则;

  2.公正原则;

  3.及时性原则;

  4.着重调解的原则;

  5.尊重事实的原则;

  6.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仲裁庭需遵循上述原则来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立案;

  2.仲裁机构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仲裁机构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阐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4.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5.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需要的手续如下: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借口,申请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流程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隶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子、地点书面通知两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借口的,能够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时开庭。可否延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认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置,对被申请人能够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两方自愿达到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准许能够延时,但是延长久限不得超出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8.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两方当事人发出《允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议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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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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