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担保 > 合同保证 >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担保需要多长时间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担保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9 11:51:07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包括有主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主合同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手段使得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间内不得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转让等。

  一、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担保需要多长时间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人免责的方式有哪些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二者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承担问题不同:

  (1)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先诉抗辩权的先后不同: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担保力度不同:

  (1)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2)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