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导读:
商标权的终止事由有:
1.当事人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地址等注册事项,且拒绝改正的;
2.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3.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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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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