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事故的流程是
导读: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对此,应注意:
1.其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即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才能成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形式上的,即只对鉴定成员的资格、组成、回避等进行审查,对结论本身科学与否无审查权。
2.其结论对于司法只是一种证据。不论行政机关是否采纳它,其效力与证明力尚须经法庭认证、质证后,才能确定。
3.不论行政执法还是法院司法中,对其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不经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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