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区别
导读: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虽然都是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但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缺陷责任期则来源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保修期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缺陷责任期则可由承、发包双方自主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则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的约定自由程度也不同,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了解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后,你是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如果你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我们会尽快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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