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貌毁损鉴定标准
导读: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具体的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1.向医院主张整容合同的违约赔偿。
2.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就诊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整容失败,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法律快车提醒您,美容整形失误,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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