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哪些过错使得患者受到损害
导读:
医疗过错一般包括医疗工作人员因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在诊疗中发生失误、或者医疗工作人员轻信自己的技术可以克服客观条件而致患者受到损害,或者医疗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致使患者受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实施的非侵入性、低风险的医疗活动或护理活动,例如常规检查、普通药物的使用、患者身体移动等,无需实施复杂的知情同意。而对于对于特殊的医疗活动,则需要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如实施外科手术、侵入性操作、实验性或其他危险的医疗干预,例如: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麻醉风险评估与知情同意记录单、气管插管术同意书、预防性抗凝或溶栓治疗知情同意书、高值医疗耗材使用知情选择同意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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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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