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交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所需的材料
导读:
职工因工受伤的,须提供: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3.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4.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赔偿入账是根据准则及企业会计的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的。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可以记为“借”中的其它的应收款即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贷”则是现金或者银行存款。如果是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的时候,“借”是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贷”是其他的应收款即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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