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要约 > 合同要约中应当纳入哪些重要因素

合同要约中应当纳入哪些重要因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09 00:21:36 人浏览

导读:

合同要约中应当纳入的重要因素包括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等。

  一、合同要约中应当纳入哪些重要因素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是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是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是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哪些情形下要约失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合同要约

  三、合同要约生效的时间是多久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