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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款是仓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05 07:31:21 人浏览

导读:

仓储合同中的条款是货物的数量以及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然后仓储合同条款还需要写明具体货物损耗如何处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违约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一、哪些条款是仓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二、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三、仓储合同中的几种特殊权利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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