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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4 19:08:58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意来往中有些人要将货物托人保管就要签订仓储合同,签订仓储合同时稍不留心,可能就会出现意外,这时候存货人就会与保管人不可避免的产生纠纷,或者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不慎损伤物品,也会让双方产生矛盾。那么仓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在生意来往中有些人要将货物托人保管就要签订仓储合同,签订仓储合同时稍不留心,可能就会出现意外,这时候存货人就会与保管人不可避免的产生纠纷,或者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不慎损伤物品,也会让双方产生矛盾。那么仓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仓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2、 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3、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4、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仅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凭证。

  三、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仓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介绍,其实签订仓储合同本身就是在进行物品保管时让双方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还有补救的余地。在制定仓储合同时和签订的流程过程中都要注意以上意外情况,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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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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