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什么
导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很多事故的索赔程序而言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的。
1.鉴定医疗事故。法律快车提醒您,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2.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
3.计算赔偿总额。
4.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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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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