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发生
导读:
为了避免未来出现质量纠纷时,在签合同时可以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附件。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处理办法,特别是责任范围及赔偿额度的确定,必要时可在补充条款中明确。
同时还要与发展商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单位,鉴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确切保证。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交付房屋的质量必须达到《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列明的标准,否则发展商就要向购房者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程序如下: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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