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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6 13:29:19 人浏览

导读:

因表见代理产生的民事行为,若是相对人明确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签订合同进行民事活动的,该行为有效;若是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利的,则该行为无效。表见代理不是效力待定。

  一、表见代理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如果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而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已经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其合同无效,并且相对人与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有哪些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法律快车提醒您,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三、哪些情形属于表见代理

  1.授权表示型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2.权限逾越型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法律快车提醒,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3.权限延续型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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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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